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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(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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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发布时间:2016-05-12 16:16 【字号:

第一章 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深入贯彻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精神,以“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,服务育人,环境育人”为重点,建立平安和谐校园为目的,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班级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、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。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,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,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。辅导员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是学院实施教育管理,完成教学工作的主力军。

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

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

(一)辅导员隶属学生处管理,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;

(二)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,按照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要求,指导学生,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;

(三)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;

(四)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,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水平;

(五)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和手段,努力拓展工作途径,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学生,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。

(六)除学院规定收费以外,严禁向学生以各种名义私自办班、办证收取不合理费用。

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

(一)针对不同年级、不同专业、不同时期的学生特点,遵循正面教育和疏导的方针,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,努力使学生不断增强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劳动观念,建立一支刻苦学习、一专多能、积极向上、团结互助、文明礼貌的班级队伍;

(二)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,端正学习态度,努力学习专业知识。注意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,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,促进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;

(三)经常深入班级、宿舍,了解掌握学生情况,解决实际问题。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,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,增强法制观念,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。培养学生的各种兴趣爱好,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,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;

(四)认真做好班、团干部的培养和选拨工作,搞好班委会和团支部的组织建设、思想建设及日常工作指导,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。加强班级精神文明建设,培养良好的班风;

(五)负责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的综合考核工作,做好学生操行评定、毕业鉴定、助学金、奖学金和“三好”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的评定工作,对毕业生就业和违纪学生的处理提出建议;

(六)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,积极做好问题生的思想转化工作,准确地掌握班内学生的思想动态,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敏感性和预见性,发现问题苗头及时解决,防患于未然;

(七)负责班级教室的财产管理,教育学生爱护公物。组织学生值日和大扫除,保持公共教室卫生清洁。教室、宿舍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,为此,必须注重教室文化、宿舍文化建设。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要爱校如家,协助学校贯彻实施《体育卫生工作条例》,教育学生坚持体育煅练,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、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。做好板报宣传和教室布置工作;

(八)严格执行考勤制度,学生假条是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。辅导员应严格按权限批假。经常检查、掌握学生起床、就寝、上操、上课、上自习情况,保证班级学生的出勤率。

(九)按时参加辅导员工作会议,认真传达和执行学院工作安排及要求,组织班级每周一次班会,每周一次德育课;

(十)按照学院工作安排,负责本班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及公益劳动的组织工作;

(十一)经常与任课老师联系,沟通师生关系,做好听课记录和班级工作记录。每周填写工作日志和教室日志;

(十二)做好辅导员每学期工作计划及学期末工作总结;

(十三)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;

(十四)完成学院和学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

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

(一)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有较强的事业心、责任感、热爱辅导员工作;

(二)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修养,能严格要求自己,为人师表,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,作风正派,工作态度端正,责任心强,有爱心,勤奋工作。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。

(三)善于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对学生以诚相待,做学生的良师益友;

(四)积极进取、团结同志,具有与各方面相互协调、相互配合的团队精神;

(五)德才兼备,乐于奉献,潜心教书育人,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具有相关专业知识,身体健康,有教育和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选聘;

第六条 辅导员的解聘

辅导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要给予解聘。

(一)组织纪律涣散,言行不当,造成学生思想混乱,扰乱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的;

(二)个人品行不端正,影响学校、学生名誉的;

(三)责任心不强,擅自离岗的;

(四)不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,处理问题方法不当,在师生中反映较差的;

(五)因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,不适合做辅导员工作的;

(六)个人原因自己提出辞职的;

(七)有酗酒、赌博行为的;

(八)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处分的;

由学生处提出意见,分管院长批准签字后,学院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。

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

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

(一)辅导员坚持8小时跟班,24小时负责制。把“二深一进”(深入课堂、深入宿舍,进入学生视野),“三点名”(早操点名、上课点名、晚自习点名)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;

(二)坚持制度管理,运用“疏导机制、激励机制、约束机制、自制机制”搞好学生管理,控制好学生请假出门次数,每日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%以内,病假除外(病假必须有校医务室、医院证明)。无特殊情况,不准请假外出,请销假手续必须完备,保证班级学生出勤率。

(三)辅导员应服从学院值周安排(统招部、中专部各一人),每周为三人。值周工作包括:1检查起床情况;2早操情况;3上课情况;4晚自习出勤及纪律情况;5晚就寝秩序及夜不归宿情况;6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;

(四)辅导员跟班检查班级起床、就寝等一天中学生总体行为情况,要求一周至少检查三次(起床、早操、就寝;环境区卫生、班级卫生、宿舍卫生;晚自习)并做好检查记录。其它时间要求与学生处保持联系,解决本班学生突发事件。

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权限及待遇

(一)新生辅导员有权指定临时班委会,提出改选班委会、团支部意见报学生处、团委批准,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
(二)学生两天以内的病、事假由辅导员批准;三天至六天内学生处批准;一周以上分管院长批准。

(三)提出本班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的候选人,对严重违反院规、院纪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生处;

(四)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和毕业就业原则提出毕业生就业意见;

(五)担任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优先考虑;

第九条 辅导员专项补贴及奖励发放办法

(一)辅导员专项补贴为班级学生人数补贴和百分竞赛奖励两部分,国考部、中专部学生人数补贴按每生每月4元计发;统招部学生人数补贴按每生每月3元计发;

(二)百分竞赛奖励以考核赋分情况按每分值2元计发;

(三)辅导员请假外出,需履行请假手续。经批准方可离校,并按学院人力资源部用工制度考核办法执行;

第五章   辅导员量化考核

第十条 辅导员工作量化内容及考核办法

学生处、监察督导处对辅导员工作表现进行考核,考核满分为100分。

(一)每周组织一次班会,每周进行一次德育课,未亲自组织班会,未上德育课,缺一项减5分。

(二)辅导员每周向学生处交工作日志,如实填报学生考勤,学生处存档。工作日志要详实反映本周辅导员所辖班级的工作情况。不按时上交一次减10分,工作内容不详不实一次减5分。

(三)按时参加辅导员值周,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内容,并做详实记录。无故缺勤一次减5分;

(四)辅导员必须按时参加每周的辅导员工作会议,无故缺席一次减10分;

(五)按时组织学生参加学院集会、公益劳动等大型活动,并按要求跟班,无故缺勤或未组织一次减10分;

(六)辅导员应认真做好跟班检查工作,每周查学生起床、就寝情况至少三次;查早操至少三次;查晚自习至少三次;查班级、宿舍卫生、环境区卫生至少三次;未达到各项工作要求指标的每一项减5分;

(七)辅导员催缴班级学生欠费工作。在新学年开学第一月,月底欠费学生不超过10%(新生入学时因特殊原因由院长批准缓交学费者不含在内,但超过批准期限后,即进入辅导员考核范围)。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欠费学生递减2%,每超过一个百分点,减5分;

(八)班级学生起床、就寝考核。班级学生不按时起床、就寝的,每人次减0.1分,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每人次减2分;

(九)早操学生出勤及上操秩序考核。班内学生无故缺勤每人次减0.1分,班级学生上操秩序混乱被点名批评的每次减1分;

(十)学生上课,上自习出勤考核。上课期间学生迟到、早退超过三人次以上,每再有一人次减0.2分,无故旷课、旷自习每人次减0.1分;

(十一)“封闭式管理”、“三点名”制度考核。每周班级学生请假率不超过10%,病假除外(病假必须有校医务室、医院证明)。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1分,不认真履行“三点名”工作,每缺一次减1分;

(十二)学生日常行为情况考核。班内学生有吸烟、喝酒、打架、破坏公物、乱扔杂物等现象,视情节每人次减1—5分;

(十三)教室卫生考核。不合格一次减3分;

(十四)宿舍卫生考核。不合格每个宿舍一次减0.5分。受通报批评宿舍减1分;

(十五)班级、学生违纪行为考核。当月班内学生有严重违反院规、院纪的减5—10分;

(十六)公共区卫生不合格每次减5分;

第十一条 考核评定

辅导员月考核总分值: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(含90分);89—75分为良好;74—60分为合格;6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月考核低于60分者第一次进行谈话;第二次进行黄牌警告;第三次由学院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或解聘。

第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的管理

(一)学生处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,总结学生管理工作情况,听取对学生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建议;

(二)考核、评审结果由学生处、监察督导处共同完成,并上报院务委员会审批。

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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